这个建议颇富政治智慧:如果南部各州不给黑人以选举权,它们在国会代表权问题上将得到惩罚。
从此,美国的黑人斗士中似乎很难听到彻底否定整个宪政体制、进而促进种族平等这样的政治宣言。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无论如何,废奴的任务就此历史性地落在了合众国的继承者们身上。1866年,这一思路很快就被温和派共和党人用来制定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废奴运动的过程同时是西进运动的过程。联邦政府有权保障各州实行共和政府形式,却将制定选民资格的权利留给了各州。我们在此立志誓愿,不能让他们白白死去——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庇佑之下,得到新生的自由。
最终这一切的努力都要转化为宪法至上的法政文明设计之中 废奴为何是正义的? 北美人民在《独立宣言》中表达了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意愿,又将这种意愿写入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保守派则坚持当初联邦党人的观点,因为从1787年颁布的联邦宪法来看,一个州似乎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由于毛泽东的召集,会议的等级都很高,而且毛泽东的召集暗含的一个实际效果就是所有国家机构的主要领导人都会来参加,这样在毛泽东政治权威的统合下,这些机构能够达成较为一致的决议。
毛泽东在其他批语中的用词有此句好,宜采纳不甚妥?宜单列一条较妥此条似应移至总纲不写为好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不难看出,上述的这些语气都是带有商量性质的,但是只有对于国家副主席的一条批语中用了必须一词,可见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非常确定的。这个变化看起来似乎只是在弥补宪法草案初稿中的遗漏,意图将国家机构中的主要领导成员都纳入最高国务会议的范围内,但是正如我们在本文中一直强调的,宪法草案初稿的重大价值就在于其揭示了毛泽东关于国家主席制度的最初构想。国家主席制度是在1954年宪法中首次出现的,随后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又被废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的职权,看起来是对国家主席缔约权的限制,实际上主要是起到形式上的作用。
从那个时候起,毛泽东不再担任国家主席了,但他在党内并没有辞去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从一些个人特点上,毛泽东一贯的领导风格是在重大决策之前非常重视并善于宣讲自己的或党的观点主张,争取获得更多有益的意见,或者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13]。
其原因在于:当时中共中央已决定国家主席不再由党的总书记兼任,即国家主席已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而是相对虚位的国家领导人。而在1954年宪法中,国家主席的职权虽然也进行了列举,但远没有宪法草案初稿所呈现的那样清晰和易识别。第一,他认为宪法没有规定最高国务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范围。他说:议什么事没有讲,总之不能违反人民代表大会。
[14] See Neustadt, Richard E. Presidential power. New York: Wiley, 1960. Neustadt最主要的论点是:1. Presidential power is the power to persuade; 2. Presidential power is personal power that involves the presidents ability to influence others to achieve a political outcome. [15]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881页。[34]这是关于国家元首制宪原意的最具权威性的官方表述,1982年宪法直接以1954年作为修改宪法的基础,因此可以合逻辑地推定它承继了54年宪法的立宪意图。后来的历史表明,国防委员会主席并不是一个具有实权的职位,刘少奇在1959年当选国家主席以后同时也担任了国防委员会主席,但并没有能够统率武装力量。对于第一类职权,由于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才能行使,因此不予详细讨论。
对比其他在宪法中设置了副总统一职的国家就可以进一步发现,其他国家设置副总统主要是为了备位,虽然也可以接受总统的委托行使一定的职权,但是并没有在宪法上明确予以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即使是最保守的推测也可以预料到,这项权力的实质效果是赋予国家主席对于地方领导人的提名权。事实上,全国武装力量的统率者始终是毛泽东。
而美国宪法恰恰又规定总统的年龄限制是不能低于35岁,法国1946年宪法对于总统并没有年龄限制但是再过七八年以后,我们又要把资本家的企业国有化,再制定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似乎是有些不好。其三,在中国进入社会主义之后,再来制定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按照毛泽东等人原先的思路,《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理所应当也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现在,这个条件已经成熟,为着适应新时期的国家任务,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其二,共同纲领在群众中在各阶层中有很好的威信,没必要制定宪法;即便召开全国人大,也没必要制定新宪法,废除共同纲领,而是可以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可见,毛泽东所说的三个条件是根据《共同纲领》的第十四条第四款来的。
原来设想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阶段,调整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毛泽东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抱怨:在斯大林的压力下,搞了东北和新疆两处势力范围,四个合营企业。
尽管斯大林强调苏联建议的非约束性,但周坚持认为:中国人把它看作是指示,而且是重要的指示,尽管人们不能盲目地去执行。还有,台湾尚未解放,东南局势未稳,1952年12月28日毛泽东又发出《中央和军委关于加强防敌进攻福建沿海的指示》注6。
毛泽东复电刘少奇,仍然坚持认为这是一种实际上需要而非形式上需要的处置或态度,这种处置或态度,不要采取任何文字的决议或记录,更不应当向党内外宣布。党外人士把共同纲领背得烂熟,在讨论工作和政策时,能够引经据典,充分说理。什么是国际主义者而不是铁托式的民族主义者呢?其衡量标准就是是否听苏联老大哥的话。显然,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基本退出了1953年的历史进程,而过渡时期总路线强势介入了1953年的工作安排,并且上升为照亮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错误。
而我们的一些共产党员却往往瞠目不知所对,有的甚至最后拿出蛮不讲理的本事来。如果仅仅是依靠军事行为打败蒋介石政府,那赢得的仅仅是一场军事斗争的胜利,并不能证明是人民的认同和民心所向,不能证明中国共产党对于蒋介石政府的军事行为是代表人民意愿的有道伐无道。
为什么这样表述呢? 当周(周恩来——作者注)谈到与亚洲共产党的关系时,请求斯大林给予指示,斯大林显然有些精神紧张,不再是克制,而是反问道:是指示,还是建议?周的回答在西方人听起来有些诡辩。如果在目前要制定宪法,其绝大部分特别是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改变,不过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加以改变而已。
注26 与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向外界公开表明新中国的外交政策是一边倒向苏联阵营的同时,刘少奇正对苏联进行着秘密访问,与斯大林商谈建立中苏同盟的事情。可以说,这才是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看待政协会议、全国人大、共同纲领和新宪法的最真实的意图。
工业化是发展生产力,三大改造是变革生产关系。学术界忽视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建国纲领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即中共对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的外交政策的设计——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结盟,即外交政策的一边倒。因此,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明确表述了这两个联盟: 到现在为止,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主要和基本的经验,就是这两件事:(一)在国内,唤起民众。根据局部利益服从世界利益,我们中共服从联共的决定……在某些问题上,如果中共与联共发生争论,我们中共在说明我们的意见后,准备服从并坚决执行联共的决定。
注33 在当时的环境下,判断真假马克思主义的标准就是是否符合苏联模式。在斯大林的坚持下,刘少奇从原来的立场上退却了,表示: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注24。
召开政协会议,建立一个多党派的民主联合政府,让大部分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加入进来,中共才可以获得大部分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拥护。注28 在斯大林表示不接受这样的文字表述之后,刘少奇第二天将此电告毛泽东。
天下远没有太平,甚至可以说,国家处于危难之中。所以,优劣排序依次应为:1982年宪法、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1975年宪法。